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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移交案件的所有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得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之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将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在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违反法律程序。

【裁判文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黑01行终10号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导演韩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亚东。

1982年3月12日出生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春龙,汉族、黑龙江同力建设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拒绝接受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行初11号行政判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结束。

根据一审判决,何春龙是黑龙江同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6日9时许,在哈尔滨爱德沃幼儿园,同力建设公司组织工人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墙体坍塌,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19年2月2日,市应急局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贺春龙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2019年7月25日,市应急局决定对贺春龙进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贺春龙违反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贺春龙将被罚款250830.00元。2019年8月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春龙为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黑0103行829号刑事判决,判处何春龙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应急局能否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继续处理何春龙的犯罪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依法折扣相应刑期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扣除相应的罚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人身处罚或财产处罚,不能重复适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行为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方式,两者之间存在递进关系。相比之下,刑罚制裁是一种更严厉的制裁方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给予刑罚制裁。刑事判决有罪后,犯罪人受到严厉制裁,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这种制裁无法与行政罚款相比。也就是说,一般来说,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在给予刑事处罚后,不应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刑事处罚后仍不能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否则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一般仅限于行为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印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难看出,先刑后行政被认为是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已立案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暂停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一方面,何春龙因违反事故安全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市应急局缺乏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将涉及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市应急局应暂停行政处罚程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市应急局将何春龙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何春龙同一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2019年7月25日,市应急局作出的(哈)应急处罚判决撤销〔2019〕第(事故-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市应急局拒绝接受一审判决的上诉,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制裁方法不同。在实践中,这两种处罚方法主要是共存和吸收。在本案中,何春龙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财产刑内容。行政处罚为罚款,与刑事处罚无递进关系。市应急局移送司法机关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应当停止处理行政案件。安全事故处理有明确的时限,安全事故调查不能客观停止,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在刑事处理完成后启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原则上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市应急局移送司法机关后,仍可以在刑事处理前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贺春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何春龙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发现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复印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2月2日,市应急局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贺春龙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2019年7月25日,当司法机关未处理贺春龙是否构成犯罪时,他被罚款250830.00元,违反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哈)应急处罚〔2019〕第(事故-00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当依法维持。市应急局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扬

审判员 王亚虹

审判员 吕国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畅

书记员 姜心雨

资料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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