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就不赘述了,网上信息都有。
写这个东西,不是要预测未来法院会怎么判决,只为讲清楚一下法律运行运用的一些基本规则方式。这可能会与不少网友的见识发生冲突,但现实层面在法律运行操作上,就是如此,需要理性看待和专业理解。
以法律为准绳,以结果为导向。
是否犯罪,首先是行为判断。该行为是不是要被法律约束和惩戒的。如果答案“是”,那就涉嫌犯罪了。是犯了什么罪,找到与该行为对应的罪条即可。
其次就是结果判断。该结果是不是造成了涉嫌犯罪的既定事实,如果答案“是”,那就是事实犯罪了。
至于为什么犯罪,前因后果是什么,与罪行确定没多大关系,结果是导向。原因只是量刑考虑的其中因素,不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核心价值观是要维护的,公序良俗是要维护的,这是总原则纲领。但每个人对事物角度不同的认识理解,是要中和和剥离的,做到客观中性。尤其执法者,他们要执行落实的~是法律要求的规范(结果导向),不是公说婆说的这因那果。
这个地方举个例子,便于理解:一个被欺辱霸凌到无以复加的人,他杀了人,也是要被抓被判,受法律制裁的。起始原因只会是量刑考虑因素,但不会左右到构成罪行的结果。再强调一次,行为以及结果是导向。
知道了法律基本运行规则,我们回看这个事。幼儿园的录像确实有小朋友打架的事实,也确实有伤害的后果,这是事实。
但这个事实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幼儿,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结果导向应该是由幼儿园管理方,家长监护人方,从民事协商角度去解决。解决的时间过程限定,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可能是即时1~8小时,也可能48~72小时。去表述道歉不及时这个事实,只能是当事方的主观感受认定,法律却无法去认可界定,实际无意义。
家庭录像,则对鲁某一方刑事犯罪的界定非常不利。
事实展示:上门讨说法,两夫妻(刑事责任完全能力人,壮年)没有被拒绝入门,入门有落座,落座有交谈。事实上能够认定老人家里面有善意的主观表达(人都在场)。
交谈过程中,鲁某突然出手打人,被打对象是幼儿(监护人都不在场),出现了法律以及公序良俗都不允许发生的事实。由此,亦可从法律层面,从事实导向判断鲁某行为不受控制,有暴力倾向。并且,鲁妻在明知和应知丈夫出现违法行为时,没有及时劝阻,没有拉丈夫离开,对违法事实发生置之不理,法律层面亦可判定为没有中断矛盾上升的意愿,也没有阻止丈夫产生违法行为的实际能力。
在鲁某两夫妻表现出不受控,无能力,且没有中断矛盾冲突的意愿情况下,爷爷无法判断事情发展走向。在幼儿监护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为保护幼儿的生命权完整,使用塑料凳(家居用品)扔鲁某(结果是没有造成伤害),驱赶其离开。事实显示,驱赶无效。鲁某夫妻继续置留,继续争吵,行为上仍表现为不受控,无能力,无中断矛盾发展的意愿。
(爷爷使用塑料凳扔鲁某,而不是上手去撕打鲁某,表象上更容易解释为驱赶,不愿意互殴)
还是因为鲁某夫妻一直持续表现出不受控,无能力,无意愿的事实,爷爷继续使用木凳(家居用品)驱赶,结果被鲁某暴力袭击,导致骨折。事实显示,木凳只有举起,没有落下,鲁某有躲闪规避木凳打击的时间和空间,但鲁某没有闪避,而是主动冲向爷爷进行攻击。
这样的叙述,可能有些网友不会认可,还谈到了正当防卫。在这个事件中,场景在别人家居之所,两个壮年人vs两个老年人,主动上门问罪,动手打人在先(还是幼儿),是完全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的,边都沾不上。
事件发生的脉络,结果导向,主观认定,犯罪故意,行为表现,无一对鲁某两夫妻有利。认定为刑事犯罪,法律要件差不多都完整了。
网友们一般都从原因导向去分析看待,这个方向是不便适用法律条款的。法律是讲结果导向,用证据链来支撑,对单独一个事实结果去论证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结果产生了,是否犯罪,定论就产生了。原因是考虑项,不能改变结果认定。
这个事,最好的结局是~鲁某一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刑事谅解书。争取到最大程度的谅解,包括求免责,才有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前提下,尽量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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