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赟) 11月12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2022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4 江苏省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基数上限 22470元执行,执行时间为 2022年 1月 1日至 12月31日,11月按新基数结算,1月至10月缴费基数差额补收。
本年度已申请人按单位申报的 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调整,本年度新参保人员按参保时申报的月工资收入进行调整,申报时超过 21821元重启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 22470元封顶。
本次调整不收取滞纳金。社会保障机构在批准环节完成后,用人单位无需重复申报。调整前已暂停缴费的人员、异地转出人员、死亡人员不予调整。退休人员需要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退休所属市、区社会保障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批准窗口申请。
自2022年11月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等级在原12档的基础上增加了22470元的新等级,共13个等级被保险人自愿选择缴费等级。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13级标准中选择缴费等级。本年度已缴纳 1月至10月自愿提高缴费水平的,可从11月起选择新标准,1月至10月缴纳的费用按差额缴纳。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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