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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姜某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老苏等人申请入职后,

但是没有收到工资。

那么,谁来要求劳动报酬呢?

以下龙口法院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姜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长期招聘卡车司机。看到这个信息后,老苏和另外两个人联系了姜。三人根据姜的通知进行了面试。面试时,三人声称是根据姜的广告申请的,并告知了自己的相关情况。

面试结束后,姜某通过微信向三人索要驾照等相关证件,并通知三人从2021年11月14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老苏在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了20天后,老苏将汽车租赁公司和姜某告上了龙口法院。

谁来支付老苏的工资?

在审判中,老苏和江提交了诉讼请求的证据,龙口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和质证:江陈述与老苏没有劳动关系,只熟悉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帮助发布招聘信息,实际用人单位为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也实际支付给老苏报酬。

汽车租赁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参加诉讼。

准确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0日8时18分,姜某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内容为:长期招聘A2司机,13.75高栏,拉轮胎,招远-安徽专线,月薪1.2万,无司机封车,装货待遇优厚,有拖车经验者优先。

2021年11月11日左右,老苏根据姜的通知去招远面试。2021年11月13日,姜通过微信向老苏索要驾照等相关证件。之后,姜告诉老苏从2021年11月14日开始工作,并计发工资。

姜陈述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发送的招聘信息。老苏实际上是由汽车租赁公司雇佣的。结合姜的法庭陈述和法院对证人王和张的调查,可以证实老苏是由汽车租赁公司雇佣的,与姜没有直接雇佣关系。2021年11月14日至2021年12月3日,老苏在汽车租赁公司工作20天,工资400元/天,工资8000元。姜和老苏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要求姜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老苏根据江的招聘信息在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并提交了他为汽车租赁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在劳动后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老苏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得到支持。姜只是向汽车租赁公司发布了一条信息,这并不意味着姜是老苏的直接雇主,他不应该对老苏的劳动报酬负责。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时代,朋友圈经常帮助朋友转发信息。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重点查明合同的对是谁,然后确定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 李蕾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国家党媒体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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