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否认双方在法庭上有合同关系,原告如何保护其权利?此时,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提供双方业务交流产生的各种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事实和法律行为。法官可以相应地推断,双方都有某种确定性法律关系,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案例回放
2020年7月,重庆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银川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租用脚手架等工具。双方当时没有签字租赁合同。2020年和2021年,重庆公司三名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分六次向租赁公司提货,并在提货经理处签字。主要租赁物有门架、踏板、拉杆等,各类租赁物数量各不相同。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口头约定不同类型的日租金并结算。双方还有退租记录。
两年来,重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员工微信转账向租赁公司转账6.02万元。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公司支付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在法庭上,重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有租赁关系,认为自己不是合同的对方,提出主体不合格的辩护理由,拒绝支付所欠租赁费并归还其他租赁物。
法院审理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业务往来的提货记录,银行流水文件确认双方实际租赁法律关系,根据被告支付的租金,推断被告支付的租金超过13万元,减少已支付的6.02万元,判决被告继续支付剩余租金7.2万元。
(案件提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以案】
民法典第四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可以看出,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构成了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业务往来中形成的提单退货单这是双方的真实含义。被告实际使用本案租赁物、支付部分租金、原告开具发票的行为,可以确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的形成。因此,原被告双方都有合同的主要地位,被告辩称本案合同的对方没有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百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出租其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收入。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转让而设定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考虑了建筑行业的规则,扣除了11月16日至次年3月14日的冬季休息期费用,按照应付租金(日租金)×天数×数量)-冬歇期租金-已付租金,公平计算本案被告欠原告的租金。(钟玉珍 何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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